摘要

风险社会下的社会风险兼含传统风险与新型风险,应当区分看待其对刑法理论产生的影响。风险社会中的刑法创设了抽象危险犯、预备犯实行化等"风险规范",它们蕴含着不断膨胀且侵蚀自由的风险。实质解释论可对其处罚范围进行限缩,以防刑法在应对社会风险时失去自身理性。实质解释论以法益为核心指导概念,但法益论自身同样遭遇困境,应当承认实质解释论需要法益发挥一定程度的立法批判机能,指向犯罪实质的法益概念不宜盲目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