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判时被告人在场是实现公正审判的一项前提条件。义务视阈下被告人在场主要强调效率价值与案件真实的发现,权利视阈下更多关注司法公正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应到而未到庭"时,即启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以作为对席审判的例外情况。从制度的发展来看,该程序可被归纳为"程序制裁型"和"程序便利型"两种模式,其中后者又包括"义务豁免""权利放弃"两种类型。刑事缺席审判的制度设计应该以"便利当事人"为目的,遵循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基于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不该成为缺席审判的情形;要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情权、救济权和获得辩护权,避免制度落入"程序制裁"的窠臼,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守住公平与正义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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