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一种,在民商事领域被广泛运用,其中违约金酌减规则是当代大陆法系国家违约金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中虽规定了违约金酌减规则,但该规则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存在诸多的问题。通过介绍违约金酌减的相关理论后,提出在民法典合同法编修订过程中关于违约金酌减规则的立法建议。首先应区分违约金性质,明确惩罚性违约金一般不予酌减,赔偿性违约金可适用酌减规则;其次要对现有的酌减考量因素种类进行整合;最后明确赔偿性违约金酌减过程中主要考量因素是"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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