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机关撤回处理属于程序倒流,包括退回补充侦查期间撤回处理和审查起诉期间撤回处理两种情形。前者虽有规范性文件依据,但是该依据效力等级较低且规定得较为粗疏,可能导致程序不严谨;后者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容易被滥用。针对存在的问题,公安机关撤回处理未来发展可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正当程序导向下的废止;另一种是保留退回补充侦查期间的撤回处理,并根据“案件系属”理论从程序上加以规制。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