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古籍数字化工程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的重大举措。为建立私人馆藏和多元主体投资的常态工作机制,有必要构建古籍数据的权利保护制度。古籍数据库汇编作品的保护无法延及古籍数据,不能适应数据挖掘的现实需求。借鉴德国版本权的规定,强调出版与重制的整体观,虽契合传承历史文化的意旨,但与古籍数据库的保护相去甚远。审视数据库的特殊权,虽与我国司法审判裁处商业数据案件的逻辑和法理趋同,但其数据垄断的结果与古籍传承的目的不一致。为了应对古籍数据深度挖掘、人工智能语料等场景利用需求,古籍数据权应设置为持有者权、加工使用者权、产品经营者权的分权设定规则,以实现投资人、使用者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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