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贩卖毒品罪在我国《刑法》中是重罪,对该罪的司法适用应当秉持慎重和克制的基本立场。然而在实践中,受到“重刑治毒”的刑事政策影响,贩卖毒品罪有着与其他犯罪不同的特殊性。代购毒品中代购者克扣、截留和蹭吸毒品的行为在实务中基本均被定性为贩卖毒品罪。这是对贩卖毒品罪实行行为的偏差理解和对“牟利”的宽泛适用。克扣截留毒品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毒品也属于财物,应当依法认定为盗窃罪。代购中蹭吸毒品的行为属于民法中的接受赠与的行为,代购者主观上是吸食毒品的目的而非贩卖毒品或牟利的目的,不应将其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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