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将权钱交易作为建构腐败犯罪立法的立足点是世界各国的传统经验,确立"权-利"结构关系,明确利用职权与谋取利益的直接关联,成为犯罪成立的前提。"加德纳案"作为美国创立利益冲突罪的第一案,开启了美国腐败犯罪治理体系由以交易禁止为中心向以利益冲突为中心嬗变的闸门。利益冲突罪的设立,有效降低了"权-利"结构在腐败犯罪成立中的制约关系,从权力关联模式入手,正向追索利益冲突之处,使腐败犯罪立法评价的介入时点迁跃至腐败危险可能之时,不仅化解了既往腐败犯罪立法在诸多问题上的掣肘,且为腐败治理理念注入了新的思源。"加德纳案"的全面透视与立法追踪,可为中国当下正在全面推进的腐败犯罪治理立法体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