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哈贝马斯对生命伦理学的探讨是否表明:应对优生学带来的伦理挑战,不能仅在义务论的解说下才可能,而是要求助于一种善生活的观念或者规范的人类学?哈贝马斯反对基因工程的论证如下:被基因修改的人的自主意识受到了损害,这导致了人类本质的物化。这一本质,又是作为人的伦理自我理解的可能条件。"物种伦理"的概念集中表达了哈贝马斯的上述论证,也清楚地表明了哈贝马斯对义务论伦理学路径的偏离。哈贝马斯反对异化决定论的论证可以有两种解读:较弱的版本和准先验的版本,这导致其"自主意识"概念的模棱两可。通过对比其早期思想,可以发现哈贝马斯论证中的一个问题,即"为什么(人)应是道德的",但他没有对此作答。哈贝马斯的著作中有两种不同的人类学观点,这或许有助于弥补其生命伦理论证中的人类学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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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