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至十二周岁,并确立了三个实体法上的要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程序。其中"情节恶劣"要件的规定最为笼统,同时又可能是划定和严格控制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范围的关键所在。我国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转为死刑立即执行所要求的情节恶劣标准、故意杀人案件中"情节恶劣"认定的实践状况和美国少年司法制度中少年法院放弃管辖的标准,可以为探讨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中情节恶劣要件提供有益的比较与参照,并通过参照得出整体性、方向性的初步结论。在对情节恶劣要件进行把握时必须赋予充分的裁量权,并应当通过程序、专业和标志性的案例对裁量权进行限制,同时还必须遵循未成年人司法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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