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进入快速发展期,全面提升办学质量是时代性要求,完善退出机制对于保障高水平办学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对规范与实践的双重考察,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退出机制存在着规范依据零散且位阶过低、退出机制内部封闭程度较高、权利保障机制缺位等问题,上述问题均制约着中外合作办学的长足发展。在正当化视角下,退出机制的触发标准可划分为内外部两方面,其中内部实质标准涉及价值判断,对于行政决定的正当性要求较高;而外部客观标准仅为事实判断,其所引发的退出决定仅为行政管理层面。在制度二分和制度正当化的逻辑基础上,中外合作办学的退出机制应从提升立法位阶、构建分类退出机制、构建权威性质量评估机制、完善内外救济机制等方面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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