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赋予检察机关对特定职务犯罪的技术侦查权,但没有对该措施的批准与执行给出具体规定,仍需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其进一步规范。技术侦查措施强制性强,目前多数国家将该措施交由中立的法院审查批准。考虑我国的历史传统和司法实际状况,尚不宜由法院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审查批准,而由上级检察机关批捕部门审查批准为宜。同时,由申请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的同级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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