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条第二款是对《公约》能否适用于混合合同的规定,其核心在于判断服务义务是否是合同的绝大部分义务。对于如何判断"绝大部分义务",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存在经济价值标准、合同目的标准、主要义务标准、必需性标准四种观点。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公约》对混合合同的适用应当以合同目的标准为原则,以经济价值标准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