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18年,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通过一个名为"威科先行库"的数据分析软件,生成了一份有关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的分析报告。同年9月,百度百家号"点金圣手"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配上自己的署名进行发布。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认为,自己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起诉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菲林诉百度"案,被媒体称为中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案。虽然在这个案件中,法院的裁判文书里没有提及人工智能产物这一概念,但还是留下了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比如,人工智能生成物能不能称为作品?人工智能有没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人工智能产物的权利归属于谁?为此,记者采访了四川一高校的法律学者王萌,她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