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使其耕地、文化遗产及环境保护事业受益匪浅,其功能之发挥有赖于两类转移制度,一类是土地发展权在区域间的转移,另一类是政府向土地所有权人征购土地发展权。中国增减挂钩等实践的原理与之相似,一是交易的标的都不是土地实物,二是制度背景均为土地管制的强制性带来了社会内部不公,三是都有发送区和接受区,四是接受区往往比发送区更适合高密度开发。二者在制度背景、制度目的、土地发展权的内涵、发展权转移运行机制等方面又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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