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划PUA的类型是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的前提。鉴于不良PUA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该当性,应将不良PUA纳入刑事法律规范规制的范围。基于刑事法律规范的限缩功能,运用刑事法律规范规制的对象应当局限于不良PUA平台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人,以及针对相对一方(被害人)实施精神控制并对其实施侵害行为的学员(被教授者)。针对不同的侵害行为,可以分别适用现行刑法中的传播淫秽物品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予以规制。可以运用场域理论确立行为人通过精神控制方式鼓励、诱使相对一方(被害人)自杀、自伤或者经其同意之后由第三人实施器官摘除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