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可实行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两种监督方式。"巡回+派驻"相结合的模式有助于克服单一的派驻监狱检察模式存在的问题和弊端,避免同化现象,在监督方式、工作重点、问责追究等方面都产生了一定的变化。监狱检察体制改革后,要通过注重治本安全观的落实、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巡回检察记录和报告等方式,保证与提升监督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