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专门规定“守门人条款”的法律,其创新性的一个突出表现在于,相较于美国和欧盟,该法第五十八条“守门人条款”是一种由单个领域向平台治理延伸的“综合式守门人”制度。然而,该法施行仅一年有余,不仅需要厘清“守门人”的主体范围,擅自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和过度采集、存储、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边界,以及“守门人”监管义务的限度,而且亟待在法秩序统一性视角下理顺“守门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体系,为“守门人”使用个人信息提供明确指引,防范相关刑事法律风险。目前此领域的专门研究较为鲜见。未来我国须加强“守门人”监管责任的刑事激励,发挥行政和解制度的前置分流作用,从而实现对“守门人”刑法规制与保护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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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