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以限定范围的立法权以来,到2019年新赋权设区的市共制定地方性法规899部。这些法规存在超越权限、缺乏必要与依据、与上位法相抵触等违反依法立法原则的现象。究其根源,主要有《立法法》本身的问题、新赋权设区的市的认识偏差和备案审查机关不作为等。应深入挖掘国家《立法法》赋予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的权力资源,创新立法准入规则、立法解释规则和立法监督规则,坚持稳中求进立法总基调、坚持立法底线思维、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强化依法立法原则在设区的市有效落实,确保地方立法始终走在正确轨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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