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应当坚持以人类为中心的生态主义,将生态环境本身作为该罪的保护法益;此种法益立场决定了该罪为行为犯,其不法评价重点在于是否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关于该罪的司法适用,一方面,应证明该罪罪状描述的非构成要件结果与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但这只是为了证明行为对法益的危险达到了可罚的程度;另一方面,应将该罪的罪过形式解释为故意,否则不仅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还可能使得过失污染环境行为也成立该罪,以致不当扩大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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