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之债的产生不基于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不直接对其进行保护,不能由诉讼获得满足的债务。虽然我国《民法典》未对自然之债进行明文规定,但是,通过对法条的解释可知自然之债实际存在于我国债法制度中,并发挥着弥补法律与社会义务之间空白的作用。自然之债与无效法律行为之间通过公序良俗这一法律原则进行划分,使得我国《民法典》在处理社会关系时更加具有弹性。未来法律规制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将自然之债类型化,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完善对自然之债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