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件来源一审: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203行初104号二审: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2行终177号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其中的“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专指招标文件中特别注明必须满足该条件否则投标无效等条款,而不是三家供应商的文件都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技术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