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严重违法呼唤更严厉的市场监管措施和“单罚制”无法有效实现市场监管目标的背景下,行政拘留逐渐扩张至市场监管领域。对于市场监管中行政拘留权的配置,需要遵循一般的功能最适原则和特有的效率原则,要将权力配置给功能最适合、最能达成正确决定的机关,并且能够达成快速、有效、经济地完成市场监管职能的效果。结合国内外经验和现实条件,将决定权和执行权分属给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乃是市场监管中行政拘留权配置的最佳方案。新《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3款为这一方案的实施和今后相关法律的修改提供了总则性的框架预设。而在完成了市场监管中行政拘留权的科学配置后,权力的行使与规制也是必须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