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变化,农药药害行政鉴定意见的概念开始进入司法领域。由于对此证据适用缺乏统一具体的法律规则和审查判断方法,导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此证据的属性问题讨论不断,处理方式各异。证据属性需要结合具体意见内容进行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建议在司法审查方面,通过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进行审查并辅之以行政鉴定人出庭、司法技术咨询等方法。立法方面,亟需制定农药药害行政鉴定规范,统一文书名称格式,完善质证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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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南京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