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主体大幅扩容,造成央地立法规范的大量冲突。海洋环境是环境保护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的体系内容,涉海地方立法已成为常态。涉海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依据及效力范围不同,且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在湿地保护与海岛管理等方面均存在条文冲突,属于近位法律冲突,造成涉海法律体系融贯性阻滞。现有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解决仍仅适用提请裁决机制,已然无法满足现存及未来大量规范冲突解决的现实需求。基于立法科学性立场与融贯性要求,应及时出台有关近位法律冲突解决的法律解释性文件,具体可以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统一性指导意见作为基本形式构造。坚持国家利益优先,明确法律位阶高低,以地方立法特色作为原则指引,以沟通协调机制作为程序保障,从实质与形式两个方面保证涉海立法的融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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