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23年3月23日,EPO官方网站发布了一则新闻公报,扩大上诉委员会(下称扩大委员会)对备受瞩目的 G2/21号案件做出了重要决定,决定内容对如何考量申请日后提交的证据来证明所声称的技术效果给出了指引[1]。该案争议核心是关于申请日后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是否应当被接受,涉及到EPO判例法中关于技术效果“合理性”(plausiblity)的标准,技术上诉委员会(下称上诉委员会)就争议问题向扩大委员会提出了关于自由评估证据原则和关于技术效果的“合理性”的3个法律问题,
-
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