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实施后无证行医处罚探讨

作者:张红升; 曹勇; 邓琦琳; 葛亮; 刘松; 吴国荣
来源:中国城乡企业卫生, 2017, (03): 55-57.
DOI:10.16286/j.1003-5052.2017.03.020

摘要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下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6年8月25日通过,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深圳充分利用深圳经济特区的立法优势,积极进行变通、创新和完善,通过立法解决目前法律法规中不适应当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问题,并对特区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进行固化,使之于法有据,进而为医改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条例》在医疗服务监管方面进行了诸多完善和突破,对进一步规范医疗市场有重要意义,但在《条例》的执法实务中,在无证行医处罚方面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为《条例》的及时修正提供参考。

  • 单位
    深圳市光明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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