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赤道原则与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案》(CERCLA)形成了两套逻辑迥异的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法律进路。但赤道原则软法约束不足以及CERCLA过于严苛的连带责任均无法满足本土需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是由政策推动的,已经体现出正(激励)、负(惩罚)效价激励的设计理念。未来应延续政策主导理念,优先在负效价规则层面引入CERCLA"潜在责任人"认定及抗辩标准,当积累足够执法经验后,再修法确定商业银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如此两步走策略可减少该制度引发的负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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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吉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