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而言,我国理论界存在“牵连犯说”“想象竞合说”和“法条竞合说”3种学说。“牵连犯说”显然是不能成立的。“想象竞合说”以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包含骗取财物的内容为前提,而该前提也是不能成立的。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法益除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之外,还包括财产利益在内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数额较大以上财物的场合,从实质上看,仅存在侵害一个法益的事实。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这种竞合关系不属于特别关系,而属于交叉关系。对此,应当依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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