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有法律规则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责任"仅限定于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和监督资本真实义务两类情形下的七种具体事由。在有限的诉讼依据下,公司债权人起诉董事的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十分有限。董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既包括以消极作为表现的逃避(怠于履行)义务行为,也包括以积极作为表现的不当交易行为,其实质皆在于不当减损公司清偿能力。我国应以状态(公司事实破产)和行为(董事不当减损公司清偿能力的行为)共同作为公司债权人向董事追究个人责任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