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作为由法院指定,替代债务人的管理层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特定职权的破产程序参与主体,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我国,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职责以及权利和义务在2007年6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三章中就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但仍有诸多不完善和模糊之处,基于在立法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本文就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管理人勤勉义务之规定,从立法问题、理论渊源、内容界定和完善建议等角度进行剖析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