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国卫医发[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医保局: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制度实施以来,较好地发挥了"救急难"作用,对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地方反映存在着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困难、救助基金支付程序复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服务于困难群体的急救费用保障,最大程度发挥救助基金使用效益,针对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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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