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既有的公安监管框架中,短租房和旅馆是与共享住宿最为接近的两种业态。共享住宿作为新兴业态,至少涉及三方主体即资源提供者、互联网平台和资源使用者,在监管上并不能完全嵌入传统租赁或传统旅馆业任何一种监管模式。《旅馆业治安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条等相关条文应当斟酌对于"场所"的列举性规定,改而采用以"住宿行为"界定治安管理的范畴,结合多元化的安全标准与安全因素设置对应监管方案。立足于住宿行为而非住宿载体的视角,共享住宿业态的公安监管应当重点关注"互动安全",即线下安全与线上安全之间的互动所组成的一种新型安全形式。共享住宿的互动安全,关键在于设计智能登记方案实现身份可信认证、入住人数验真以及警企数据可信互通。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