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企业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面临生态环境风险,法律缺陷、企业行为缺陷以及多边规则缺陷是主要动因。消减环境风险的规制范式应围绕法律创构、查明与适用三个角度展开:一要以东道国法律的查明为切入点,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树立环境责任意识与社会意识,避免环境争讼;二是完善国内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为中国企业规避环境风险提供内国法律依据;三要构建"一带一路"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借势国际或区域多边环境条约,积极适用国际环境法原则与规则,促进母国与东道国的司法协调与互动,以此实现维护东道国环境利益和保护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二元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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