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财类公权力的行使行为本身是经济监督的重要监督对象,其中审计监督背后的审计行为是该类监督的典型表现,也是涉财类审计主体行使审计监督权力或权利的关键。审计报告作为审计行为的结论,其出具行为也带有明显的公权力属性和需受监督性。通过诉讼视角来反观对涉财类公权力的监督,从诉讼主体角色、审计报告的诉讼定性以及诉讼责任的视角来审视,会发现目前对审计行为尤其是审计报告出具行为的定位难题。从财会监督视角来统合思路并解决这些难题,是我们下一步强化整体监督效应并实现监督能力和监督体系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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