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之典型合同部分新增了保理合同,从法律层面上首次肯定了保理合同作为典型合同的法律地位。而早在《民法典》施行前,天津、上海、广东等地公证机构已在商业保理中进行了公证业务的尝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