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近年来,我国的国际贸易合同中出口以FOB价格条款成交,进口以CIF价格条款成交的比例逐渐增多,某些外贸企业已达80%以上,甚至超过了贸易额本身的增长幅度。究其原因,我们发现,不少中国卖/买方认为,出口以FOB价格条款成交,进口以CIF价格条款成交,卖方/买方比较省事,可以省却耗费在租船订舱,投保等环节上的诸多精力及费用,全力以赴做好与贸易本身有关的工作。也有不少新走避国际市场的外贸企业,由于业务不熟练,常常对于包含在整个国际贸易过程中的运输、保险等环节研究不多,或者说重视不够,往往陷入风险之中。

  • 单位
    山东行政学院; 山东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