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

作者:**明; 王少祥
来源: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21(04): 25-36.
DOI:10.3969/j.issn.1009-105x.2019.04.003

摘要

共同危险行为的理论基础从主观关联共同说转向了客观关联共同说,免责事由也相应地由因果关系证明说转向了因果关系排除说。因果关系排除说下,共同危险行为人只需证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即可免责。《民法典(草案)》第949条对免责事由仍采取模糊处理的方式,建议删除条文中"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以明确采用因果关系排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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