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不论是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的存废,还是权利性质,又或是利益的返还范围,国内学者对此制度的批判和质疑不断。其中“,票据记载事项欠缺“”票据保全手续欠缺”均无法作为我国票据法上的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为了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具备更强的制度价值,应厘清该项请求权与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不能将其评价为不当得利之债权,而应将该项请求权界定为我国票据法上的特别法定权利。同时,在承认现行票据法之利益返还范围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将相应的利息和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所支出的费用排除在返还范围之外。为平衡公平与效率,有必要维护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但应做适当修正以消除体系上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