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更好地实施我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少年司法政策,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分级分类矫治和干预是十分必要的。基于犯因性理论和犯罪习性分类理论,依据罪错行为的发生频次和严重程度两个标准,可以将实施了3种及以下越轨行为并伴有1种犯罪行为的少年犯视为轻度犯罪习性者,实施了4~7种越轨行为且伴有1种犯罪的少年犯视为中度犯罪习性者,实施了8种及以上越轨行为或者2种及以上犯罪行为的少年犯视为重度犯罪习性者。经在家庭教育、心理健康、自控力、结交朋辈和法制意识5个犯因性维度上的检验,该分级分类标准具有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