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较于国家学位授予标准,高校学位授予标准是大学自治权的延伸,其符合大学自治的核心内涵,具有彰显大学自治的规范依据,契合教育行政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基本方向。以学术自由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构成了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的内在边界,相关国家法律规范则为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设定划定外在边界。实践中,高校学位授予标准包含学术标准与非学术标准两种类型。学术标准的设定来源于学术自治,各高校可以在国家学位授予标准的基础上,在遵守比例原则的前提下设置更高标准。非学术标准的设定源自管理自治,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律保留,高校仅可以在国家学位授予标准之下进行细化。为实现国家监督与大学自治的平衡,《学位条例》的修订,应在保障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自主性的同时,为其划定合法边界,增强相关条款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