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过失犯罪虽然在传统刑法学理上受到的重视不如故意犯罪,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的应用带来的风险增加,可能导致的过失犯罪的数量也激增,交通事故的数量和死亡人数一直居高不下。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2017年12月19日联合发布的《2017年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报告》,目前,中国道路交通事故年死亡人数仍高居世界第二位。每年交通运输事故总量仍居高位,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重特大事故总量的70%和80%;过失犯罪也逐渐引起刑法学者的注意和讨论。受到德日刑法学说的影响,我国学者对过失犯的构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结果避免义务、结果避免可能性、客观归责理论和被允许的风险,实际上就是在讨论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本文先对德日过失犯构造学说的演变进行简单说明,然后对我国学者对过失犯构造的争议点进行讨论。最后结合我国刑法中关于过失犯的规定,得出笔者对过失犯构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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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