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完善是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实践适用中,刑事补强证据规则不仅适用极少,且实践效果尚未达到其理论期许。主要存在压缩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适用范围、适用方式为瑕疵证据补正规则所置换,以及刑事补强证据规则适用的印证化处理三个方面的功能异化。就此,应在厘清辅助证据、补强证据以及印证证据三者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将刑事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对象限定为九类证明力存疑的证据。明确补强证据的三个特性,将传闻证据等三类证据排除于补强证据的范围之外。同时,"以待证事实的重要性为主,以辩方是否提出质疑为辅"作为标准,限定刑事补强证据规则适用的待证事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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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