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跨国企业在无形资产整体功能不发生实质改变的情况下,借由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或集中管理的方式将集团所产生的利润转移至低税负国家,出现严重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现象,引起各国税务机构、媒体、公众和国际组织的广泛关注。2015年经合组织提出的BEPS第8-10号行动计划,是针对跨国企业滥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制度进行激进的税收筹划而提出的应对方案。本文深入分析经合组织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新规则,认为其引进风险控制的认定标准,同时弱化法律上所有权人的地位,有助于解决价值创造与实际经济活动不一致的问题,但还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我国在借鉴经合组织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新规则及完善国内规则的过程中,需要结合自身比较优势和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更好地维护我国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