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农渔发[2011]8号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等省(区)及大连、青岛、宁波等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有关水产品质检机构,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为加强我国海水贝类生产区域管理,保障贝类产品消费安全,推动贝类产品出口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决定2011年继续开展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关省(区)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下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我部《2011年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见附件1)制定本辖区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承担本辖区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制定贝类产品卫生监测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