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中,行政主体是不能缺位的,作为"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四个主体中的执法主体,有权机关能最直接、高效地对相对人行使行政职权,行政主体的执法管辖直接影响着生态环境治理的广度,行政主体的执法水平直接影响着生态环境治理的深度,行政主体的执法的效率直接影响着生态环境治理的速度。本文主要讨论秦岭生态保护中的行政主体管辖适应性问题与行政主体资格设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