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消费者信用权应与金融消费者八大权能共同构成金融消费者权益体系。金融消费者信用评价不同于一般信用评价,是针对金融信用能力的专业评价,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信用权具有强财产性的本质属性和弱人格性的内在逻辑。强财产属性具有客观性、相对无形性、变化独占性、相对支配性等特征。人格和谐性发展是自然法则的内在要求,而信用又是人格和谐性的内在客观要求,人格和谐性在空间维度的扩充形成区域和谐,决定了金融消费者信用权的扩大化。从立案层面应将金融消费者信用权类型化,并对金融消费者信用权保护给予适度的倾斜。此外应规范金融机构,使之具有更为严格的善良人保管义务,同时加重金融机构在金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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