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业化社会的发展,为人类带来了不少未知的风险。面对不可见的风险,风险预防原则在被国际条约广泛运用的同时也存在诸多争议。虽然风险预防原则有待完善,但基于环境领域的特性,应当将其作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未来在沿袭国际环境法上风险预防原则精神的同时,应当建立完备的公私合作框架和高效的沟通机制。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