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谓儒家主张“德治”与法家主张“法治”,是20世纪初西方法理学在中国刻意建构二元对立的概念范畴的结果,“先秦法家反‘德治’说”与中国古代法哲学的实际生态相抵触。“敬德保民”是先秦儒法二家共同的思想渊源。先秦法家反对过分强调忠、孝、贤、行等个人品德,是反对泛道德主义,而不是主张非道德主义。先秦法家的反儒家倾向及西方法理学对道德和法律关系的争论,直接导致“先秦法家反‘德治’说”在近代中国的产生与流布,梁启超等人为此负有责任。“德”是先秦儒法二家共同诠释的概念,法家倾向于将“德”视为物质,从“德”的衍生意义看,其反对的“德”是私德而非公德。其始终倡导与追求“治”,即稳定的统治秩序,不支持暴政,而是提倡最基本的政治道德以作为约束恶政的条件。为此,法家尝试重构“德”的内涵,将“法”作为表征,提倡更加高效的“法治主义”以迎合富国强兵的总目标。近代西学对中国法学界的“斧凿”,以“德治”为适例,必须予以反思与破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