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成要件并行类型化是指对不同构成要件采取类型化的设置方法,使之并列、同时地存在于刑法规范之中。在信息网络刑法规范中,危害结果等其他构成要件并非刑法类型化的核心要素,行为构成要件的笼统性、抽象化界定亦并非是刑法类型化的表现形式。刑法类型化单一亦或是并行模式抉择,应当结合犯罪行为的具体特质进行。不同于传统犯罪行为,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包含的不可直观性和纯粹技术性,是并行类型化模式提倡的主要原因。"以犯罪行为为核心构成要件,辅之以其他构成要件",在于强化行为要件类型化对其他要件类型化的具体指导。信息网络犯罪构成要件并行类型化应当全面遵循"定质化—类型化—兜底化"基础规律,且三种路径实现的具体方法应当以限制处罚的扩张化、体现刑法的技术规制性为最终目标。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