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经营权的民法典落实事关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成败。对于土地经营权性质的讨论,理论界目前主要存在“债权说”“物权说”和“物债二元说”,其中“债权说”和“物债二元说”均不适合作为构建土地经营权性质的法理基础。土地经营权可以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所有权,有着独特的权能内涵和清晰的权利定位,具有物权性倾向。将土地经营权的性质认定用益物权,在理论和实践效果上具有优势,而且不会违反“一物一权”原则,不会导致土地所有权以及承包经营权虚化。现行法中土地经营权的规范设计存在瑕疵,应当构建科学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构造。